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实施“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方案》(甬党发〔2020〕14号)和《宁波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服务产业〔2020〕55号)文件精神,为实现高新区服务业提质增效、倍增发展,现就开展2021年度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高新区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主要从事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文化创意、旅游休闲、科技及软件信息、商务服务、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健康养老、运动健身、家庭服务、房地产租赁和物业服务等领域中小微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
二、申报条件
1、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企业实施新业态新模式(包括新开发APP或利用互联网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业务、且实际投入100万元及以上(包括外购设备、技术、软件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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