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1年度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新型企业培育的通知
朗读
高新区各企业:
为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增强全区高端聚集、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创新性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修订)》(甬高科〔2020〕45号)、《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实施细则》(甬高新经〔2021〕3号),现启动申报2021年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请高新区各有关企业仔细对照意见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1.在宁波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
2.所属产业列入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目录,如新材料、智能制造、生命健康等;
3.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个性化条件
1.准独角兽企业:
成立不超过10个自然年;有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不小于10亿元人民币(以最后一轮融资估值为依据)。
2.瞪羚企业:
(1)成立不低于3个且不超过10个自然年;
(2)基准年度(申报年度的上一年作为基准年度,下同)营业收入3000万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20%且基准年度营业利润为正;或基准年度营业收入1亿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15%且基准年度营业利润为正;或基准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15%且基准年度营业利润为正,并且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者获得省及省以上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等称号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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