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1年第一批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促进创新资源集聚,进一步扶持企业创业创新、做大做强,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甬高科〔2016〕81号)、《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修订)》(甬高科〔2020〕45号)、《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实施细则》(甬高新经〔2021〕3号),我局开始对2020年符合该政策中相关条款条件的企业分批进行奖励和补助,请高新区各有关企业仔细对照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提出补助申请。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8年入选创新型培育企业(培育成功企业)、2019年入选创新型培育企业。(2020年入选企业于第二批统一申报)

二、申报内容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1、《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申报书》(附件2),具体包括:1.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汇总表;2.每款政策对应的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3.每款政策具体的证明材料(详见下文专项政策);       

2、区安监、环保部门开具的培育期内无重大安全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由经发局统一联系区安监、环保部门开具);

3、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包括生产经营、自主创新、市场开拓、融资等方面发展情况);

4、创新型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5、创新型企业培育责任书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所有材料需按序汇总成册,一式一份。

注:2018年入选的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需根据当时入选后签订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三年目标任务责任书》,提交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新型企业培育成效自评报告,具体参考大纲详见附件1。培育不成功企业第三年即2020年政策不予以兑现。

(二)专项政策及申报材料

1、项目配套支持。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对获得市及市以上财政支持且金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50%予以同步配套。准独角兽、瞪羚和初创示范企业每年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2)申报材料:项目获得市及市以上财政支持的文件复印件、资金下达的收款收据、在区其他各部门没有享受过同个项目的配套支持的证明。

2、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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