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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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推进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聚焦重点领域,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构建以“3433”为重点的现代服务经济体系,实现服务业提质增效、倍增发展,同时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实施“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方案》(甬党发〔2020〕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纳入市服务业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可以在支持领域内统筹调剂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自愿申报、绩效管理、专项审计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第四条 市服务业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开展全市项目申报和管理,牵头开展项目核查。负责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每年对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组织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3433”为重点的宁波市现代服务业,聚焦于物流业、会展业、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服务业集聚发展和服务业上规模发展以及法律、会计、咨询、检验检测生产性服务业等重点领域。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物流业是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根据实际需要实施有机结合的活动的集合,包括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主要包括从事会展业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市场化会展项目、会展“一事一议”项目、会展公共服务和其它促进会展业发展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包括在线经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总部经济、产业融合发展等领域(不包括金融,房地产开发)。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集聚发展领域指入选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集聚区和入选浙江省服务业强县(市、区)培育提升行动计划的区县(市)以及楼宇经济提质发展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上规模发展指个体工商户转型小微企业和规模以下服务业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规模以上企业的划分标准(不包括金融、房地产开发,包括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和物业服务等),按照批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等行业为全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等行业为全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等行业为全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业等行业为全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变动及时调整)执行。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促进物流业提质发展
1、引进高端港航物流机构。对年度引进的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要从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交易、国际物流等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的船舶登记、船舶管理、船舶供应、船舶代理、船舶维修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航运经纪、航运信息、航运咨询、航运人才、航运教育培训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在引进后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按企业的综合贡献,给予不超过15%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支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做大做强。鼓励重点物流企业增资扩产,在现有政策享受基础上,对重点物流企业申请之日上一年度用于开展主营业务(用于生产经营、建设与改造物流设施、购置物流设备)而向银行贷款(贷款利率水平不得明显超过同类企业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贴息资助,贴息金额为该年度内企业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50%,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鼓励企业评级。对在申报年度被评为国家3A、4A、5A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根据相关标准评估发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培育高成长企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实际上缴税收200万元(仅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以上,且上述两项指标较上年度均增长10%(含)以上的物流企业,纳入高成长培育计划,下一年度两项指标增长均达到12%以上的,按企业每年综合贡献,给予不超过15%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可连续奖励2年。
5、支持示范物流园区建设。物流园区通过省级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认定的,奖励政策参照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标准执行,奖励资金由园区统筹用于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园区进驻企业扶持等方面投入。
6、扶持“互联网+”物流平台。经审核认定后,对投资(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达到100万元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7、支持物流智能化改造升级。对物流企业更新应用自动化仓储、分拣、搬运(不含运输车辆)、装卸等装备投入达到5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8、支持冷链物流发展。对投资(冷链运输车辆、冷链物流装备、全程温度监控设备、信息平台)达到300万元的冷链物流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加快会展业提升发展
1、对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新办展期不少于3天且未获取市本级其它相关财政资金的市场化展会补助标准:贸易类展会以展览面积8000平方米补助32万元为起点,每增加2000平方米增加补助8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消费类展会以展览面积12000平方米补助23万元为起点,每增加2000平方米增加补助3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其中,前4年(届)按核定补助金额全额补助,后3年(届)分别按核定补助金额80%、60%、40%递减补助。对在七、八月份举办的展会,按当年(届)展会的展览面积核定补助金额上浮10%。对之前按甬展办发〔2017〕1号文件补助期未满的原有展会和本办法发文之前已向宁波国际会展中心确认办展档期、交付定金的首届将新办展会,可参照甬展办发〔2017〕1号文件给予过渡性补助一年(届),以后按本办法标准接续补助至期满。同一市场主体举办同一题材的展会一年补助一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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