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50号)、《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100号)、《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强化辐射引领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高新〔2013〕71号)和《宁波国家高新区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甬高新办〔2014〕4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高新区2019年区级企业研究院认定及各级企业研究院考核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级企业研究院新认定
企业研究院,是指依托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大中型企业设立,具有组织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并经批准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开发机构。
(一)申请新认定区级企业研究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以上,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2、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已拥有区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
4、已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各类创新资源,有相应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运行机制;
5、企业近3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已认定为市、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不再参加区级企业研究院认定。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宁波国家高新区企业研究院建设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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