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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凌云公寓专家楼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凌云公寓“专家楼”租赁管理办法》已报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8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凌云公寓“专家楼”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服务高层次人才的水平和质量,加快推进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根据区人才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凌云公寓“专家楼”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家楼”是指提供给在我区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居住的过渡性用房,位于高新区凌云公寓东区,套型面积分别为45m265m2,由管委会统一进行装修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

  第三条 承租对象

  (一)宁波市“人才新政25条”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人才;

  (二)浙江省“千人计划”人才;

  (三)宁波市“3315计划”ABC类创业团队带头人;

  (四)区“高新创业精英”ABC类团队带头人;

  (五)引进并经区党工委组织部(人才办)认定的高端研究机构负责人;

    (六)宁波市“3315计划”创新团队带头人和个人、区“高新创业精英”计划D类团队带头人和个人;

  (七)在区内注册企业和科研机构所引进的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人才;

    (八)经区党工委组织部(人才办)批准的有关优秀人才。

  第四条 申请条件。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在高新区内无房;

  (二)申请人未曾享受市、区人才住房补贴和人才公寓居住或安家费等优惠政策;

  (三)申请人须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四)申请人原则上需在高新区缴纳社保。

  第四条 申报程序。“专家楼”住房租赁采取人才个人申请、单位统一提交报批材料、分批审批的方式。其程序包括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意见、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初审、区党工委组织部(人才办)复核、委托国土部门核查住房情况、分管人才工作的委领导审批、办理租住手续。

  (一)提交申请材料。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申请材料包括《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凌云公寓“专家楼”租赁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房产相关证明、社保缴纳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二)审核批准。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受理材料后,进行资格条件初审并出具意见,区党工委组织部(人才办)进行复核并通知国土分局核查其住房情况。对符合租赁条件的人员,由区党工委组织部(人才办)汇总材料统一呈报分管委领导批准。

  (三)确定房间和入住对象。符合条件人员一般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租住房间。若符合条件申请人数多于房源数,一般采取抽签等办法确定入住对象。

  (四)办理入住手续。租住房间确定后,房屋产权单位(或委托运营单位)与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条 管理规定

  (一)“专家楼”住房租赁实行合同制,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租赁期满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区党工委组织部(人才办)批准后签订续租合同。

  (二)“专家楼”住房每位人才原则上限租一套。第一类至第五类承租对象可申请租赁65m2套型,第六类至第七类承租对象一般申请租赁45m2套型。

  (三)第一类至第五类承租对象三年内免租金居住,三年后按单套租金的40%给予补贴。第六类承租对象和第七类中的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人才按单套租金的40%给予补贴。第七类中的其他人才需全额缴纳租金。减免租金从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区党工委组织部(人才办)按年度进行结算(每年11月底前支付)。租金按公租房标准16/m2·月执行。水、电、燃气、网络、电话、有线电视、太阳能等使用费和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四)如遇家庭成员较多等特殊情况,经区党工委组织部(人才办)审批可租赁一大一小两套,其中一套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另一套房自行支付租金。

  (五)区建设局负责联系、协调公租房产权单位(或委托运营单位),承担公租房日常管理服务职能,负责安排落实住房日常维修经费。

  (六)承租人须遵守区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及凌云公寓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租房生活配套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承租人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凌云公寓“专家楼”租赁申请表

        2.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凌云公寓“专家楼”租赁合同

附件1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凌云公寓“专家楼”租赁申请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申请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国籍

身份证(护照)

学历

学位

毕业院校

及专业

户口

所在地

邮编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手机

住房情况

□有私房□有公房□有单位暂住房□租房

申请住房

面积

居住人数

与本人

关系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

来区工作(创业)时间

配偶

情况

姓名

单位或居住地

身份证号

学历/职称

联系电话

手机

学习简介:

工作简介:

  主要

业绩及

荣誉

所在企业(单位)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党工委组织部(人才办)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国土分局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分管委领导意见

  年月日

附件2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凌云公寓“专家楼”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宁波高新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丙方(承租方单位):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住房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房屋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高新区路号幢室的住房租赁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户型为。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居住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转租、转借、调换。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在合同期满后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1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区党工委组织部(人才办)批准后签订续租合同。

  第三条租金标准及支付办法

  1. 在下面两项中选择一项:

  □该承租人属高层次人才,按政策规定免租金居住;

  □该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其标准为元/平方米·月;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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