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2016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6年8月29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甬高科〔2015〕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重大科技专项是指重点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聚焦关键技术(标准、工艺)、产品(装备、品种等)和重大产业化项目,开展技术创新、产业化以及在海外设立孵化器、搭建国际科技交流平台等而设立的科技专项计划,下设新引进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三条 重大科技专项管理遵循“自愿申请、择优认定、滚动支持、目标考核”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程序进行认定。
第四条 科技局负责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的征集、发布、组织、评审和立项,并会同财政局负责项目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新引进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条件和奖励
第五条 新引进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我区购买土地或研发生产用房的,根据项目投资、技术前景和经济效益等条件,设A类、B类、C类和D类四个类别,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引进协议推进项目投资和建设。
(二)项目所属行业符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导向,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三)项目具有良好的应用与产业化前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拥有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人才团队,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五)新引进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产业化所必要的资金保障。A类项目:协议投资不低于1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实缴不低于1亿元);B类项目:协议投资不低于5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实缴不低于5000万元);C类项目:协议投资不低于2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实缴不低于3000万元);D类项目:协议投资不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实缴不低于1000万元)。
新引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六条 新引进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奖励办法:A类项目800万元(含)-1000万元,B类项目600万元(含)-800万元,C类项目300万元(含)-600万元,D类项目100万元(含)-300万元。
第三章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条件和资助
第七条 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根据项目研究内容、人才培养、发展前景、经营业绩和科技成果产出,设A类、B类、C类和D类四个类别,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登记注册一年以上,且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所属行业符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导向,具有良好的应用与产业化前景,在实施周期内形成一批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人才团队,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研发经费使用能够全面实行预算管理、独立核算,申报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A类、B类和C类项目不低于3%,D类项目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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