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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朗读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6年5月13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基〔2006〕90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包括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预算外资金及政府融资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局设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并逐步推广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财政局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财政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将项目资料报财政局备案,施工开始前填报《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并附送相关资料,包括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概算、预算、招投标文件、合同、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施工计划等;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补充合同、变更联系单、会议纪要等应于签定、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备。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或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局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二章资金计划安排

  第七条  经发局应于每年10月前会同建设、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次年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报管委会审批后下达。

      经管委会审批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及调整、新增项目计划作为财政局筹集、安排基本建设资金的依据。

      年度计划实施中,对总投资超出年度计划及未列入年度计划而确需新增的项目,按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有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1月前将次年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报财政局,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合理筹集、统筹安排、保证续建、确保重点的原则进行审核,形成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并报管委会审批,根据管委会审批下达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年度及按规定程序调整、追加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作为本年度支出预算执行的依据。

      年度预算执行中有确需调整和追加的,由项目单位将调整和追加的预算报财政局,经财政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月向财政局报送工程进度及月度资金计划,报送时间为每月3日前,财政局审核后落实资金计划。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工程进度”原则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资金时填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附件2),并遵守以下审核程序

      (一)工程进度款:由施工单位填制工程计量报表,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审核后根据审核情况填制《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支付证书》(附件3),并报造价咨询单位、代建单位、项目单位审核签证。

      施工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申报工程进度款,项目单位应于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证,并于次月10日前将资金请拨资料报财政局。对资料齐全、审核无疑义的项目,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二)设备、材料采购款:由供应商填制《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支付证书》,报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代建单位、项目单位审核签证。

      (三)勘察设计费、监理费、代建费、咨询费、应缴各专项费用以及其他应支付相关单位的款项:由项目单位填制《其他费用支付证书》(附件4),实行全过程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填制,报项目单位审核签证。

      (四)工程结算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分别于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项目保修期满后,由项目单位填制《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支付证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填制,报项目单位审核签证。

      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时应按规定附送相关资料,资料清单附后(附件5)。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的;

      (五)经审核,未达到付款条件或提供资料不全、程序不到位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结算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规定,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付工程款原则上按不超过合同价的10%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且不超过合同价的70%支付;项目按市、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验收规定验收合格后,可付款至实际工程量(不超合同价)的80%;项目验收合格并经项目单位组织初审后,可付款至工程结算价的85%;竣工决算审计后,预留工程竣工结算价的3%-5%作为质量保证金,其余款项予以结清;部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 年以上,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后,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函,付款至工程竣工结算价的90%,待审计部门出具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预留工程竣工结算价的3%-5%作为质量保证金,其余款项予以结清;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清算。具体支付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

      水、电、煤等行业及专用设备的结算原则,项目单位参照上述标准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涉及概算调整的,应按区有关规定办理调概手续,否则不予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和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人员编制竣工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财政局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财政局在收到完整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完成财政批复。

  第十七条  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查核减的投资,如有已超额支付的,项目单位负责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回。

第五章其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指项目业主及由项目业主委托的建设单位等,如项目系委托区直属国有企业代建的,则由代建单位全面履行项目单位职责,其权责关系必须通过书面合同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工作深度不够或玩忽职守等原因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监理、代建、建设等各方共同确认,分清责任后扣减相应勘察、设计费用。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41日开始执行,原《宁波国家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甬高新2011〕14)同时废止。

    附件1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年月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立项文号

业主单位

工程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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