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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朗读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梅墟、新明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的决定》,推动我区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宁波市“十二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以及《宁波国家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范围及对象

  在本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重点扶持对象为:

  (一)动漫游戏业。主要包括动漫开发与制作、3G游戏、虚拟演播室等。

  (二)影视制作业。主要包括影视制作、发行、播映和后期产品开发等。

  (三)文化创意业。主要包括原创性工业设计、平面设计、时装(品牌时尚)设计、广告设计、产品外观设计、视觉艺术设计、文学作品创作(包括戏剧与音乐剧)等艺术设计产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开办落户补助。对新引进的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实收)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注册资本(实收)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注册资本(实收)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二)租房补贴。对新引进的文化企业,其租用高新区内的200平方米以上(自用面积)的办公用房或生产用房,前三年给予租金50%补助,每家企业年租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实际租金高于24//平方米,按照12//平方米补助;实际租金低于24//平方米,按照50%补助。新落户企业购买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办公房200平方米以上的,参照租房补贴标准执行,计算时间从实际办公之日起,且租房租金补助与购房租金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三)企业发展奖励。新引进的文化企业自第一笔开发票业务发生当年起三年内,实现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所形成的财力在20万元以上的,按高新区地方财力可得部分给予60%奖励;50万元以上的按高新区地方财力可得部分给予70%奖励;100万元以上的按高新区地方财力可得部分给予80%奖励。

  在本政策出台前已引进的企业享受高新区各类企业发展奖励未满三年的,其未满年份可以按照本政策规定继续享受;已满三年的,享受高新区有关通用政策。

  (四)文化成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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