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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梅墟、新明街道办事处:

    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科技人员的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区科技进步奖),奖励在区内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三条 区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科技局主管全区科技进步奖励工作。

  第五条区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两年评审和奖励一次,由高新区管委会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区科技进步奖每次授予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1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3万元。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领域取得较大进展,作出重要贡献,研究成果具有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有重要技术发明,并创造了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在产业发展或项目开发过程中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并创造了比较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在有关科技进步的软科学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并经实践运用取得较好成效。

  第七条 鼓励多学科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同时适当控制单项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区科技进步奖单项奖授奖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授奖单位数最多不超过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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