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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方案(试行)

朗读

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方便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概念

  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以下简称“商贷委托提取业务”),指取得商贷的职工,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签订《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后,在商贷清偿前的每个月,委托市中心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不大于上月已归还贷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借款人的还贷帐户。

  二、业务办理范围

  商贷委托提取业务适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的商贷,且与市中心签约办理本业务时无逾期贷款发生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

  三、委托书签订

  需要办理商贷委托提取业务,且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银行卡,到市中心办事大厅或延伸网点办理委托提取签约手续。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办理委托提取签约手续的,另需提供关系证明(证明材料已实现数据共享的,则无需提供)。

  借款人签约后,配偶、父母、子女方可作为共同提取人办理委托提取签约手续(签约事宜)。共同提取人签约的,须通过增加共同提取人的方式办理委托提取签约业务。

  缴存职工如有多笔住房按揭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贷),在同一时期只能选择其中一笔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四、提取方式和额度

  商贷委托提取业务采取逐月划转的方式,同一笔住房按揭贷款(同一份委托书)对应的所有委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金额不超过该笔贷款的上月还贷本息之和。

  委托提取签约之前,符合还贷提取条件而未提取的职工,应在签约前先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金额,商贷委托提取业务只限提取签约当年的可提取金额及签约后逐月还贷金额。

  当职工出现逾期贷款时,应及时归还贷款,市中心划款金额以职工实际还贷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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