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监管工作精神,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划要求实施,公建配套设施同步投入使用,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全面监督、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甬建开发[2006]4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监管工作,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前原则上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要求交付使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前,对工程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燃气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必须由专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或备案。同时,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政公用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均按规范要求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二)已按相关规定落实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活动综合用房及物业用房;
(三)有关税费已全部结清,各种资料已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四)初期物业服务单位已进场管理。
未通过各项专项验收或备案,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三、申请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检查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交付前联合检查申报表;
(二)项目立项文件;
(三)土地使用证(包括宗地图);
(四)初步设计会审会议纪要;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竣工实测地形图;
(九)对口单位检验意见:
⒈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⒉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
⒊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⒋管道燃气工程验收意见;
⒌电(扶)梯验收检测报告、准用证;
⒍市政、园林、路灯、排水验收意见单;
⒎环卫检查验收证明;
⒏人防工程建设证明;
⒐防雷装置验收检验合格证明;
⒑环保部门、规划部门、房管部门验收意见单;
(十)重大设计变更、修改材料;
(十一)配套费缴纳单据;
(十二)已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
四、交付前联合检查对象和流程:
⒈市域范围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楼群组团,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邀请各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或住宅楼群组团(不含锦屏、岳林、江口、西坞、萧王庙街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当地人民政府,邀请各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⒉在联合检查中,开发建设单位要以书面形式详细汇报项目相关情况,尤其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其他责任主体视情况补充说明。
⒊参加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查看时,要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资料结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宁波市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认真检查。
⒋申请单位应认真落实联合检查会议纪要中提出的有关问题,整改完成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
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有关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交付前,应对有可能引发消费者群体投诉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进行维稳评估,并做好预案;项目交付期间,应安排足够的工程技术、设计等专业人员,及时解答、解决购房者对房屋质量、设计、配套等提出的疑问,并有义务配合购房者提出的查看专项验收或备案相关文件、房屋面积测绘清单等要求。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奉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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