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市建设工程招标办:
为更好贯彻落实宁波市住建委《关于对本地建筑业类企业跨县(市)区承接业务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甬建发〔2010〕67号)精神,决定对《关于贯彻执行宁波市建委对本地建筑业类企业跨县(市)区承接业务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奉建〔2010〕57号)中的登记受理时间进行调整,由原来的1月份和7月份前10个工作日调整为每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同时规定办理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在奉一年内无工程业绩的,取消该企业在奉登记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在奉申请登记备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奉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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