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区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奉化区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
无害化处理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建立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加强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以下简称病死动物及产品),包括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的病死动物及产品和综合执法部门处置的动物及产品。
本办法适用于对上述病死动物及产品的收集、暂存、运输、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畜禽及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及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第四条 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农业农村部门规定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动物无害化处理企业等场所负责人是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应主动履行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
(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企业是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营管理责任单位;
(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营监督管理;
(三)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按部门职责配合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属地镇(街道)按照区农业农村局要求做好辖区内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原则,以场户送交、集中处理为主,大型养殖场、畜禽批发市场和屠宰场自行处理为补充。鼓励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畜禽养殖保险联动,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畜禽养殖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 运营机制
第七条 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按照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委托给病死动物无害化企业处置,以企业经营管理、职能部门监管的市场模式运营。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本区畜禽养殖布局、养殖量和死亡量等因素,指导建立病死动物及产品收集体系,合理布设镇(街道)收集点,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设立暂存点。
第九条 各镇(街道)负责监管辖区内病死动物及产品统一收集、移交,落实专人具体做好病死动物收集、移交数量的核实和信息上报;负责镇(街道)病死动物收集点的正常运营,监督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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