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调整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经济作物包括:单年生农作物(含水稻、小麦、油菜、草籽等粮油作物及蔬菜类)、果树类等(详见附件1);地上附着物包括:三舍、围墙、大棚、鱼塘、坟墓及其他附属设施等(详见附件2)。
二、花木类作物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迁移费补偿,最高不得超过72000元/亩。花木分类标准及含义、花木迁移费补偿指导标准具体参照《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花木迁补偿费政策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奉政办发〔2021〕10号)执行。
三、已对花木所有者进行补偿的,所有者应在一个月内自行处置,逾期视作自行放弃,不得影响征地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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