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美丽乡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笺〔2018〕388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动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的改革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因地制宜推进改革,正确处理好宅基地的保障功能与资产功能关系,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科学界定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宅基地“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明确、保障有力、适度流转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守住改革发展底线。按规划建设农村宅基地,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握推动和完善农村住房保障制度这个大方向,保障和完善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二)坚持统筹谋划,循序渐进推动改革。积极稳妥分阶段分步骤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改革合力,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贯穿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全过程,与国土空间规划改革、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统筹推进。
(三)坚持政府导向,发挥农民主体地位。创新体制机制,防范改革风险,发挥政府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主导作用,加强使用权登记、抵押、流转等制度建设。在满足本村社员的基础上,鼓励多余闲置宅基地使用经营权通过土地超市等平台进行流转。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工作范围
在尚田、溪口、大堰等相关村开展试点,并在试点基础上向全区推开。
四、工作任务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措施,充分发挥“三权”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
(一)保护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充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在实施乡村规划或土地综合整治时,按相关规划和规定合理调整宅基地;对违法建设、超标建设、长期闲置、“一户多宅”的宅基地进行纠正、调整、收回和集中统一经营;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进行资格审查。
(二)明确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资格权,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允许按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在“三权分置”中可申请与非本村村民及乡贤能人回原籍创业合作建房,允许在奉化区域范围内申请跨镇(街道)建房、农房置换和参与农房拍卖。农户符合宅基地和农房有偿退出条件的,鼓励自愿申请有偿退出资格权。
(三)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为发展乡村民宿、农家乐、健康养老等产业,由村集体统一组织或同意,经村集体出面与社会资本投资者或由村集体、农户、投资者三方签订宅基地使用经营权流转协议,可依法依规对闲置宅基地或老旧农房进行新建、改建或重建。社会资本投资者取得宅基地使用经营权和房屋使用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在双方自愿情况下,期满后可依约续期。在使用期限内可进行宅基地使用经营权再流转或按规定设定抵押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农房的世居、析产、继承取得的房屋需要发展产业的,须经村集体审核后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同意方可实施。
(四)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登记办法。完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登记办法,明确权利归属,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时,扎实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宅基地资格权人和使用人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区分。宅基地资格权人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中登记为宅基地资格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按合同约定注明使用人姓名和使用年限;宅基地使用人在权属证书中登记为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并注明取得方式、宅基地资格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对世居、析产、继承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不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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