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总体要求,构建区属国有企业现代治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监督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监事会体制机制
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职工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举措。区属国有企业设立外派监事会,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区国资局代表区政府向区属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等实施监督。区国资局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实行外派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区国资局提出,报区政府审定。
(三)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四)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拨付。
二、加强监事会组织建设
(一)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分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由区国资局派出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其中职工监事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根据区属国有企业实际,调整监事会监督格局,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担任2至3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确保对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监”。
(三)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原则上在同一企业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行业、曾经工作过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三、规范监事会人员选任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监事会主席通过组织选调,按组织程序任命;专职监事通过公开选招等方式产生。
(一)监事会主席原则上从退出现职的区管领导干部队伍中选派产生,由区政府任命,区国资局委派。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及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实际工作经验。
(二)专职监事面向社会公开选招,或者在现有的国资委派会计队伍中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转任,由区国资局委派。专职监事应当熟悉并能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并具备履职所需的学历、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等相关条件。
(三)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区国资局批准。企业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四、明确监事会监督职责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国资监管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营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对企业运营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质询、检查、调查、告诫、罢免建议及区国资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主要职权如下:
(一)列席企业领导班子重要会议及其他经营管理专题会议,可以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企业内控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账目及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独立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对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四)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预算、资产营运、经营效益等情况。
(五)监督企业负责人的履职行为,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当其履职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提出罢免建议。
监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外,同时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出资人决定,维护出资人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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