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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FHD00-2017-000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奉化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7日

 

宁波市奉化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完善监管体制,落实监管和经营管理主体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权益。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包括:区政府直属公司,国资直管企业。

  (一)区政府直属公司是指由区国资局出资,经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

  (二)国资直管企业是指由区国资局出资,除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所有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区国资局为本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区政府授权对区属国有企业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区政府规定应报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区国资局应报请区政府批准。

  区财政、监察、审计、公共资源交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执行统一规则,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基础管理制度、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实现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无缝隙、全覆盖监管。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经营管理与监督分离原则,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对出资人负责,接受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激励约束相统一的薪酬体系,提高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八条  区国资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相应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全面监管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指导镇(街道)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经济科学发展。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负责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建设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企业内部财务收支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

  (五)负责审核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总体方案和监管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审批或审核企业投资、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报告;负责审核或提出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申请破产、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合作和国有公司组建等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业绩考评体系,考核确定区政府直属公司经营班子的经营业绩和领导人员薪酬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企业用工规模,规范用工准入和退出程序;核定企业工资总额,监测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七)按照区委规定,指导管理有关监管企业党建和纪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承担监管企业有关领导人员的考察、任免及日常管理工作。

  (八)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核定监管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并监督执行;负责收缴国有资本收益。

  (九)负责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培育和监管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处置、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和国有企业合同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管工作。

  (十)按照出资人职责,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等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区国资局代表区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管理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区国资局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支持企业自主经营,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区国资局应当每年向区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区政府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  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应当按照出资人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出资人。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区政府直属公司应当规范建设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形成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机制;国资直管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建设精干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企业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企业管理者选用备案制度。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建议任免、委派或者更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政府直属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由区政府任免。

  (二)区政府直属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由区国资局任免;区政府直属公司监事,由区国资局委派或者更换。

  (三)区政府直属公司的子公司领导职务,由区政府直属公司按规定考察、任免或者提议企业董事会任免,报区国资局备案。

  (四)国资直管企业的领导职务,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考察任免、委派或者更换。

  (五)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代表出任董事、监事,由该国有股的持股企业提出委派或者更换意见,报区国资局批准后,依法委派或者更换。

  区属国有企业中按规定应设立职工董事、监事的,其人员任免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区国资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定企业领导人员分层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并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区属国有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和职业经理人等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区国资局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企业可持续发展以及目标责任与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出资人对企业经营班子的业绩考核,制定完善考核结果与过程评价相统一、与企业经营班子薪酬相挂钩的分类考核办法。

  区国资局负责对区政府直属公司、国资直管企业经营班子的业绩考核,必要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考核实行“一企一策”,以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其中,区政府直属公司的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审批。

  区政府直属公司负责下属子公司的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应商区国资局同意,考核结果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企业人员及薪酬管理体系。区属国有企业人员及薪酬实行总额控制和年度预算管理:

  (一)区国资局负责拟定企业人员及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企业人员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企业现有人员总数及构成、年度人员增减计划、收入分配原则、薪酬构成、薪酬总额、人均薪酬、薪酬水平变动原因等。

  (三)企业的劳动用工,实行编制化管理和计划管理。企业新招用员工,应根据现有岗位设置、人员空缺及用工结构等情况编制招聘计划,报区国资局审批;企业在批准的计划内新招用员工,必须实行公开招聘。

  (四)企业的工资总额,由区国资局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上年度实际工资水平等核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一经核准下达,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如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报批。

  (五)企业的薪酬分配,应当遵循报酬与风险、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依法维护出资人、企业经营者、职工等合法权益的原则。先行在区政府直属公司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制度,其经营班子成员薪酬实行年薪制,并结合企业业绩考核兑现。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按照“依法依规、廉洁节俭、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严格规范。严禁以下职务消费行为:

  (一)企业用公款为企业领导个人支出;

  (二)企业按照职务为企业领导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三)企业用公款为企业领导人员办理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等各种消费卡;

  (四)企业用公款支付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消费行为。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审计监督制度。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区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落实内审专(兼)职审计人员。对于资金量大或下属多的国有企业,应单独组建内审机构或指定现有内设机构的相关部门承担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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