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奉化市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8日
奉化市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工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奉化市行政辖区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条件保障
第三条 企业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统计工作,为统计工作开展创造必要条件,把统计工作纳入企业目标考核。
第四条 企业要设置或指定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负责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大型企业应设立统计机构,中小型企业也要确定负责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要选配具有统计专业知识并通过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且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专(兼)职综合统计人员,综合统计人员必须参加各级统计部门组织的相关统计业务培训,具备数据收集、计算机处理、网络上报、台帐整理和统计分析能力,负责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大型企业要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中小型企业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六条 企业应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机构调整或人员变动应主动到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以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统计人员上岗前需进行统计专业知识培训、辅导。
第七条 完善企业内部统计网络体系。各企业要按统计工作流程和统计原始资料获取渠道,建立由统计负责人、综合统计人员、有关部门数据资料提供人员组成的内部统计网络,明确各个岗位的统计人员和统计职责,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内部网络体系运转顺畅,统计信息横向和纵向交换及时,统计数据来源真实可靠。
第八条 企业应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必备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列席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会议,参与本企业重大决策;积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有关统计工作会议和接受统计业务知识培训,为统计人员提高素质创造条件。
第九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和住宿餐饮企业,以及其他统计网上直报企业,应当配备统计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设备。
第十条 小型企业可委托统计代理中介机构(或统计人员)代理统计业务,向代理方及时、如实、全面提供统计及相关资料,并将委托情况报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备案。代理方根据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按照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要求,及时、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 各企业在批准或确定设立、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件及时到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证或变更手续,执行政府统计机构和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安排和监督检查,并在规定时间领取和上报统计报表,不得拒绝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当地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并负责本企业的统计工作;负责组织本企业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督促本企业统计网络机构及人员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管理、上报统计资料;监督、检查本企业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检举、揭发有关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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