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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FHD01-2017-001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质量,有效发挥土地整治资金效益,按照“严格规范项目选址、认真执行项目审查、切实加强投资管控、积极强化项目监管、严格把控项目验收、有效落实后续管护”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项目选址
垦造耕地项目要按照《奉化区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划定的区域进行项目选址,并执行多部门联合踏勘制度。国土部门负责审查土地性质及交通、土层厚度等综合条件。农林部门根据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涉林垦造耕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农经〔2015〕252号)文件精神,负责审查是否涉及“十个不准”规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对虽不在“十个不准”的规定范围,但在国省道公路、铁路及重要县道公路的可视范围内开发造地项目也应严格控制。水利部门负责审查是否涉及《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对涉及农村饮用水源、饮用水一级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域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各镇(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林、水利等部门出具踏勘意见。
二、认真执行项目审查
国土部门要组织财政、农林、水利、统计等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规划论证工作。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审查项目的规划设计是否标准化、规范化。按照《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奉政办发〔2015〕69号)以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奉政发〔2017〕250号)规定的亩均投资标准,审查项目的规划方案概算是否超限。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和《宁波市国土资源权力事项操作手册》规定的模板要求,审查立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的报区人民政府立项。
三、切实加强投资管控
全区土地整治项目执行预决算、招投标和审计制度,通过公开招投标落实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承建单位;对于投资小于10万元的项目,由镇街道在国土部门备案的设计、监理单位中进行指定委托。中标单位按预算投标报价与业主单位签订单价合同,对项目设计外购建筑材料,如在项目区内自行采矿使用的,资金结算时,镇街道需适当调整工程费用。国土部门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奉政办〔2003〕19号)和《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奉政办发〔2015〕69号)文件规定,根据项目完成并提交验收通过的竣工面积和工程审定价支付项目资金。
四、积极强化项目监管
项目监理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通过监理例会和监理月报等途径,将监管项目进展情况,每月一次向业主、国土及相关职能部门汇报。业主单位要加强巡查,国土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抽查频率,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五、严格把控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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