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规范征地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地程序、严格征地行为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是本市土地征收工作业务责任单位,统一征地服务所负责全市土地征收、业务指导工作以及对镇(街道)征地前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各镇(街道)负责征收土地具体政策处理工作,落实征地告知事项,按实调查征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数量,并如实填写土地权属调查表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登记表。
征地告知、听证告知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村,并在村内张贴公告。土地权属调查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登记表等需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确认。
被征地村应当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征地事宜,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化市调整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奉政发〔2014〕174号)文件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各项政策的落实。
市农林部门应及时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的变更、收回或者注销手续,国土部门及镇(街道)人民政府协助做好配合工作。
(四)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国土部门按《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办理“两公告一登记”手续。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国土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二、保障征地资金、落实征地费用
(五)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费,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在实施征地前,落实征地补偿费。使用出让土地的,由各收储单位落实。使用划拨土地的,由用地单位落实。
(六)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村集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分配和使用;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障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七)镇(街道)负责指导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和有关纠纷的处理,并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市农林部门具体负责对村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工作。
市国土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按受社会监督。
三、严控预征土地、限制带征土地
(八)调查统计预征带征土地,各镇(街道)负责统计各辖区内已有预征带征土地,对村别、土地面积、界址、征地协议、支付凭据等进行登记造册,并报市国土部门统一备案。
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建立预征带征土地信息系统,并进行日常维护与变更,实现动态监管。
(九)征收土地按项目实施,无项目的原则上不得预征土地。严格控制带征土地面积,确需带征的应当控制在征地总面积的20%以内,用地单位落实带征土地部分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预交市财政并做好带征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不得抛荒、不得建永久性建筑。
(十)积极消化预征带征土地,对于已登记的预征带征土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分期分批进行农转用审批,逐步减少预征带征土地总量。
(十一)本办法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奉化政策 > 奉化区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fenghuaquzhengfubangongshi/20181116/171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