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抵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0日
奉化市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经营权
登记抵押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进一步扩大农村抵押物范围,拓宽“三农”融资渠道,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土地集约化经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奉化市范围内,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抵押货款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流转经营权指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的经营权还包括经营主体承包经营期间投入的地上(含地下)附着物。
第四条 申请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的农业经营主体,要求取得的土地流转经营权必须流转合法、程序规范,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二)种植业:经营的流转土地30亩以上,承包期限在5年以上;畜牧养殖业:猪(牛、羊)年出栏在1000头以上,鸡(鸭、鹅)年出栏在5000羽以上,并经环保部门环评批准或备案登记的准养区范围内标准化养殖场。渔业:水产品养殖水域面积在50亩以上。
第五条 申请登记具体内容:
(一)合法取得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经市政府批准设施农业用地上建造的,且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管理用房和畜禽舍等生产用房,以及相配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设施;
(三)单体标准钢管大棚、连栋大棚、温室大棚;
(四)烘谷设备、收割机等剩余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大中型农业机械设备;
(五)已投产尚可连续收获5年以上的水果、优质茶园等多年生经济作物。
第二章 流转经营权登记和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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