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奉化政策 > 奉化区政府办 > 正文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抵押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抵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0日

奉化市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经营权
登记抵押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进一步扩大农村抵押物范围,拓宽“三农”融资渠道,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土地集约化经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奉化市范围内,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抵押货款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流转经营权指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的经营权还包括经营主体承包经营期间投入的地上(含地下)附着物。
    第四条  申请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的农业经营主体,要求取得的土地流转经营权必须流转合法、程序规范,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二)种植业:经营的流转土地30亩以上,承包期限在5年以上;畜牧养殖业:猪(牛、羊)年出栏在1000头以上,鸡(鸭、鹅)年出栏在5000羽以上,并经环保部门环评批准或备案登记的准养区范围内标准化养殖场。渔业:水产品养殖水域面积在50亩以上。
    第五条  申请登记具体内容:
    (一)合法取得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经市政府批准设施农业用地上建造的,且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管理用房和畜禽舍等生产用房,以及相配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设施;
    (三)单体标准钢管大棚、连栋大棚、温室大棚;
    (四)烘谷设备、收割机等剩余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大中型农业机械设备;
    (五)已投产尚可连续收获5年以上的水果、优质茶园等多年生经济作物。

第二章  流转经营权登记和评估办法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奉化政策 > 奉化区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fenghuaquzhengfubangongshi/20181116/17083.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