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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FHD01-2017-00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奉化区国有企业收购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
宁波市奉化区国有企业收购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收购资产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科学性和制度化,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奉化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区属国有企业、镇(街道)所属国有企业(独资企业、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收购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购资产,是指企业对外收购非国有资产的投资行为,包括出资收购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产权等。
第四条 企业收购资产列入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按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对涉及民生问题、社会稳定、重大规划调整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等原因,确有必要进行收购资产的,企业应严格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程,并由区国资局履行审核把关,报经区政府同意或者由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企业作为收购资产的主体,决策前应当经过科学、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论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统筹考虑企业比较优势、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运营风险控制等因素,论证分析收购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依据、技术与经济可行性、法律可行性及其他影响收购实施的情况。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负责编制,原则上应当通过综合评审论证。可行性评审论证由区财政、审计部门全程参与,必要时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复核,也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未通过或者存在重大争议的,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七条 企业收购资产,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对象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企业报区国资局核准。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是确定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企业必须按照不高于其评估价议定收购价格,经区法制、财政、审计等部门会商审核,形成具体的收购资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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