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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社会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奉化区社会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宁波市奉化区委办公室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

 

奉化区社会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商机制,充分发挥境内外社会中介组织、法人以及自然人(以下简称社会中介)的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积极参与我区招商活动,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各类社会中介,不含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直属企业人员。

  二、奖励条件

  指新引进的各类企业,不包括我区老企业因分立或注销后重新设立的企业,也不包括投资主体或经营者与老企业类同的新设立企业。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税源项目。企业年度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力净贡献首次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

  (二)重大实业项目。重大实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含),实业项目包括制造业和仓储物流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以财务实际支出数据为准。

  (三)外资项目。新引进企业当年度实际到位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含)。

  三、奖励计算期限

  (一)享受区地方财力净贡献奖励的计算期限:引进的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后的两个有效纳税年度内计算。其中上半年注册的企业自当年度计算有效纳税年度,下半年注册的企业可选择自当年度或下一年度计算有效纳税年度。

  (二)享受重大实业项目奖励的计算期限:引进的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后的三个有效纳税年度内计算。

  (三)享受外资奖励的计算期限:引进的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后的一年内计算。

  (四)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可在基金运作的存续期内自行选择一个奖励年度计算。

  四、奖励标准

  (一)税源项目奖励。按照被引进税源企业年度区地方财力净贡献总额的10%标准,给予社会中介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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