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奉化市强龙工程培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2日
奉化市强龙工程培育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为突出培育龙头企业,力争实现高速成长,增强龙头企业对全市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引领带动产业做大做强、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争创竞争新优势,强化发展新动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强龙工程”实施期限暂定五年(2016年-2020年)。每年动态选择50家企业纳入“强龙工程”,以企业主动、政府推动和政策助动,努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认定“强龙工程”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四方面条件:
(一)行业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以气动元件、汽车零部件、时尚纺织服装、厨卫家居、海工装备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能源、健康医疗、新材料、创意设计等“5+5”产业为重点,以及农业、商贸、物流、旅游、建筑、房产(总部企业)等其他产业中规模较大、引领性强、成长快速的企业。
(二)创新能力:企业在“十三五”期间有明确发展规划,创新能力强,主导产品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广阔,经营管理团队能力强,企业财务状况及银行信用良好。
(三)龙头引领:企业行业龙头地位突出,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原则上当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或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
(四)社会责任:必须是在奉化市辖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
第三章申报、认定和考核程序
第四条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奉化市“强龙工程”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情况介绍和发展规划;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市财政部门认定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根据认定条件和要求,对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合格者,由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强龙工程”培育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培育办)。
第六条市培育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进行评审答辩、现场考察,根据企业年度及五年发展规划,对其发展潜力、创新能力、技改投入、研发投入、管理水平、产品先进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梳理汇总后择优确定50家企业进入预选名单。
第七条预选企业名单在我市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八条“强龙工程”企业每年认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当年度未列入培育的其他企业,在下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仍可参与申报,经认定列入培育的,享受剩余年限奖励措施。
第九条市培育办牵头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考核组,按照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技改投入、研发投入、发展潜力、创新能力、上市计划等内容对入围企业每年进行考核,企业在培育期内销售收入增速应不低于当年度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增速。未通过考核的企业不予奖励,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奖励,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取消培育资格。
第四章培育政策
第十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强龙工程”企业培育,具体按年度考核实绩拨付。
第十一条培育措施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的企业,且在第二年销售收入增幅仍不低于15%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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