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奉化市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6日
奉化市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创新型城市”,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发展环境,推进政府财政资金从行政补助模式转变为政府服务外包,实现政府财政资金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进经济发展,设立奉化市创业创新投资基金作为祖母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加强对创新基金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由市政府引导设立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市聚集,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
第三条 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严格管理、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主要出资设立专项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再由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创业创新投资领域,同时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分类设立若干的投资基金为子基金;其次是直接投资和支出,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母基金、子基金和创业创新企业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创新基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基金规模和投资对象
第五条 创新基金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由奉化市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产业发展基金公司)出资设立。母基金目标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或以上,首期规模1亿元人民币,由创新基金出资不超过50%;创新基金只能以有限合伙人方式出资,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余资金由母基金的运行机构依法募集;资金可根据运行情况分步到位,首期资金到位期限不得超过基金审批设立后3年,全部到位期限不得超过基金审批设立后7年;基金规模可根据财力和资金情况经规定程序审批后逐步扩大。创新基金以奉化市创业创新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暂命名)形式存续,并作为创新基金的实体运行机构。
第六条 创新基金项下由母子基金模式构成,即设立专项母基金及其N支子基金。
第七条 创新基金资金来源为:奉化市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产业发展基金公司)出资,基金运行产生的收益,自然人、企业或社会机构的捐助资金,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母基金资金来源:创新基金出资、母基金运行机构出资、公开募集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
第八条 创新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母基金,其次是直接投资和支出;母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子基金;子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创业创新企业。创新基金所投资的母基金和其它被投主体应在奉化市依法注册设立。
第九条 创业创新企业是指主要从事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时间原则上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是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
(二)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三)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注重技术创新,主导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奉化市的产业发展导向。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第十条 创新基金及其母基金、子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决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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