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奉化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8日
奉化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加快奉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和发展,设立奉化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加强对引导基金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办发〔2011〕3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奉化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奉化市政府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发展,吸引国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团队进入奉化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的创业投资领域,推进奉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运作方式,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四条原则上,引导基金全部用于阶段参股,从严控制跟进投资。对同一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五条引导基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符合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六条引导基金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首期出资4000万元。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所有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奉化市依法注册设立并重点投资于奉化市。
第九条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企业须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制独立企业法人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三)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对创业投资企业负有管理责任的基金管理公司,其实际控制人至少有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额20%以上;投资累计3000万元以上;
(五)对创业投资企业负有管理责任的基金管理公司,其实际控制人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在奉化市内注册设立,主要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10%以上;
(三)年销售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5%以上;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奉化市行政区域内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新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电子信息、创意设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纺织服装、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厨卫家居、气动元件、临港船舶制造业等特色优势产业企业。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四章组织架构
第十三条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决策与协调,并对引导基金的资金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但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运作。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主任,市府办副主任、经信局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金融办、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国资局、人民银行奉化支行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主要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奉化市中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以受托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和向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
第十六条管委会面向国内公开征集并择优选择创业投资企业(或基金管理机构)进入奉化市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该公司接受管委会委托,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实施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代表管委会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基金管理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将经过评审和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决定跟进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管委会备案;
(三)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
(四)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工作;
(五)监督检查引导基金合作支持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管委会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测,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托管银行应每月向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监管报告。
第五章 阶段参股
第十八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根据约定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对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合作项目,应在市级有关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公示一周。对公示中发现并查实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经评审和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对每一企业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3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运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于奉化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规模60%,如果投资总规模达不到60%,经管委会批准投资比例可以下降,但不得低于40%;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为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20%,且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四)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五)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加强对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监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参与该创业投资企业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六章跟进投资
第二十四条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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