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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奉化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乡村旅游转型升级,丰富我市旅游住宿设施类型,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和促进旅游富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通过设计改造,形成鲜明的文化主题特色和互动体验感受特征,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  民宿的建筑、附属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保证游客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四条  民宿经营应具有合法营业资格和相关有效证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除锦屏街道、岳林街道建成区和溪口镇集镇建成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成立奉化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具体由旅游、农办、发改、财政、建设(规划)、环保、安监、市场监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消防、农林、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市民宿发展规划,制定民宿发展年度计划和考核机制,牵头民宿联合核验、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宣传民宿建设标准,指导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审核、指导、培训、服务、规划、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应有机构和人员负责民宿管理工作。
    第八条  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镇或村应推动成立民宿协会、专业合作社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三章  申办审批

    第九条  鼓励各镇(街道)、村、个人利用本地闲置建筑(如学校、村集体用房、旧厂房、住宅等)改建民宿。
    第十条  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利用文物保护建筑开设民宿的须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二)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周边无地质灾害隐患点等自然灾害隐患点,远离危险动植物侵扰;
    (三)具有有效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单幢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且楼层不超过4层,实际客房数不超过15间(氛围、特色非常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条件);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楼层(砖木或木结构)不超过2层,实际客房数不超过10间;
    (四)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五)道路通达条件较好,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六)经营者参加公安、消防、旅游、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七)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第十一条  建立联合核验工作机制,成立由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旅游、卫生计生、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核验小组,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核验,由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牵头组织:
    (一)民宿经营者提出申请,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镇(街道);
    (二)镇(街道)实地踏看,对民宿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到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函给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建设(规划)、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联合核验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民宿经营者根据各部门意见进行施工建设或整改;
    (五)民宿开业前,须取得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颁发的住宿、餐饮、卫生等行业许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财政、国税、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高效、优质地为业主办理相关证照,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各镇(街道)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对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市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应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十六条  建立民宿防汛防台安全联系人制度,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的;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的;
    (四)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的;
    (五)经营场所环境及提供的日常用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六)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的;
    (八)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的;
    (九)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镇(街道)调查上报,经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核实后,由相关行政许可单位吊销相关证件。
    (一)发生游客重大投诉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四)发生重大消防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奉化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奉化市开设民宿的各项安全标准及要求
          3.奉化市民宿办证申请表
          4.奉化市民宿开办联合核验表

 

附件1

奉化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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