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安监局:
你单位提交的《奉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要求同意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4•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奉安监〔2015〕38号)已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4.13”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抓好落实。
三、市安监局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本批复连同事故调查报告一并转送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及事故责任人员。
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如不服本批复,可以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附件:1.《奉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要求同意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4•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
2.《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4.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6日
附件1
附件2
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4.13”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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