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奉化市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警示通知书
2.安全生产警示通知书反馈单
3.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
4.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反馈单
5.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2日
奉化市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及时警示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监管责任。
第二章 警 示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
(一)行业(领域)或地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存在突出问题的;
(二)存在行业性、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矛盾的;
(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致使非法违法行为持续存在,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列入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严重滞后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上级重大工作部署的;
(六)自各级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之日起,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超过半年未落实的;
(七)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一个月内连续发生 2起以上同类型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 ;
(九)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明显超过控制进度,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
(十一)市安委会认为需要警示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安全生产警示程序
(一)对符合警示情形的单位,由市安委办确定具体名单,提请市安委会同意;
(二)市安委办向相关单位发出《安全生产警示通知书》,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督查考核室。
(三)被警示的单位,应分析问题原因、制定工作措施,并于警示通知收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警示通知书反馈单》报至市安委办。对一时难以整改或落实到位的,经市安委会领导同意,可以延期反馈,但最迟不得超过90天。
第六条 被警示单位不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未按期按要求如实反馈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列入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年度内累计2次以上被警示的,责任单位当年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三章 警示约谈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对相关负责人予以警示约谈:
(一)辖区(或所管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辖区(或所管行业)同一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事故的;
(三)对警示通知指出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的;
(四)年度内累计2次以上被警示的;
(五)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警示约谈的其他情形。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已由市监察局依据《奉化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进行诫勉谈话的,市安委会不再另行警示约谈。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的除外。
第八条 被警示约谈对象一般为被警示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相关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必要时可约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被警示约谈对象由市安委办提出,报市安委会领导同意。
第九条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程序
(一)对符合警示约谈情形的单位,由市安委办拟定约谈计划,提请市安委会同意;
(二)市安委办向被警示约谈的责任单位发出《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主体、对象、原因、时间、地点等事项。被警示约谈单位应按要求将《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反馈单》按期报至市安委办;
(三)约谈由市安委会领导主持,或委托市安委办领导主持,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四)市安委办负责约谈内容记录工作,并将约谈记录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督查考核室。
(五)被警示约谈对象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安委办。
第十条 警示约谈形式一般以会议形式进行。约谈主持人及约谈人员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问题。约谈主持人提出工作要求,被约谈人表明态度。
第十一条 被警示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警示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个人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被警示约谈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度内被警示约谈2次以上的,当年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警示约谈不代替责任追究。被警示约谈单位拒绝接受警示约谈,或敷衍了事,致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依法依纪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类型”事故是指工矿商贸、建筑施工、渔业船舶、水上交通、生产经营性火灾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全生产警示通知书
(奉安委会警示: 年第 号)
签发人:
被警示单位 |
|
安全生产 警示事项 |
你单位存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奉化政策 > 奉化区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fenghuaquzhengfubangongshi/20181116/1696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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