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食安办各成员单位:
为保障全区农村群众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防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断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5〕18号)精神,结合区政府实事工程,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家庭举办宴席的情况越来越频繁,聚餐的规模越来越大。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存在加工场所简陋、卫生条件差、清洗消毒设施缺乏、食用原材料采购渠道复杂、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致使群体性聚餐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偶有发生。农村集体聚餐涉及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年,区政府将农村集体聚餐放心工程列入实事工程,充分体现了我区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加大风险防控指导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
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络建设,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大力推行农村集体聚餐服务中心建设,2017年完成每个镇街道建设1家以上农村集体聚餐示范场所。进一步落实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管理、分类指导、农村厨师健康体检、食品安全培训管理等制度,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公共责任保险,努力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三、明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分工
(一)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明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及要求,积极推动和规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厨师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信息汇总,对农村集体聚餐场所整改进行指导。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登记备案、农村集体聚餐管理、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指导200人以上的集体聚餐。
(三)行政村(社区)负责督促举办者做好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发放《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指导200人以下(含200人)的集体聚餐。
(四)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举办者应当主动申报农村集体聚餐基本情况,厨师应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受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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