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业务素质,保证公众安全使用医疗器械,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并实行职业证书制度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1]5号)文件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在我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销售、采购、咨询服务、验收、保管、养护(维护)等工种的人员,必须在取得医用商品营业员、医用商品采购员、医用商品供应员 、医用商品保管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才准许上岗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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