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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人才环境,切实解决人才住房保障问题,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我区创业创新,更好地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建设,加快推进人才强区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把业绩贡献作为解决人才住房保障问题的重要依据,按照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解决人才安居问题。
第三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人才住房保障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住房保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由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房管中心)、宁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化分中心、区发改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具体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区委人才办负责牵头制定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统筹实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区人力社保局具体承担人才住房保障办公室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公告发布、申请受理、资格审查、购房补贴及租房补贴的发放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人才住房建设、租赁、装修、补贴、管理等相关资金的保障监督等工作;区住建局(房管中心)主要负责人才公寓销售登记、人才购房补贴备案登记、相关人才公共租赁房配置管理等工作;宁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化分中心主要负责人才购房公积金贷款等工作;区发改局主要负责人才公寓及人才公共租赁房的出售出租价格管理等工作;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才住房情况核实、人才购房补贴备案登记等工作;区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业用人单位人才的资格初审及协助年审工作;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相关人才资格初审及协助年审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的申请受理、资格预审及协助年审等工作。
第二章 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方式
第四条 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人才公寓申购、人才公共租赁房申租、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四种。
人才公寓申购:指采取政府定房定价,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购,专门用于解决特定人才的政策性住房。具体视房源情况适时推出。
人才公共租赁房申租:指由政府建设或筹集,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人才,并限定租房面积和租赁价格的专项过渡性租赁住房。
人才购房补贴:指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奉化区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宅(含具有实际居住功能的商业性公寓,下同),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
人才租房补贴:指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奉化区租住市场房源,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和开发区统筹规划建设人才公共租赁房,解决本地、本园区的人才过渡性住房问题。新出让住宅用地视情按一定比例配建人才住房。
第三章 人才公寓申购条件及管理
第六条 申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非事业身份人员(不含国有企业、金融以及邮政、电信等垂直管理企业人员)、来我区自主创业的人员和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中一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另外,在经费来源为自收自支的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研发、设计、规划、勘测、检测(检验)等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农林渔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农业、林业、渔业技术研究的高层次人才,经领导小组认定,也可列入申购范围。上述申购人需已全职在奉化区工作(在奉化区缴纳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人事档案关系在奉化区的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含技师,下同)及以上职称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含高级技师,下同)及以上职称,且要求专业与岗位对口,并在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三)年龄50周岁以下,其中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员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四)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并与聘用单位续签5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其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可不受户籍限制。
(五)申请人(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波市内无商品住宅或现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且在本区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含实物分房、政府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等)。
(六)申请人必须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近5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事业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对引进列入顶尖人才、国家或省重点人才计划专家、宁波“3315系列计划”团队带头人或个人、“凤麓英才”计划团队带头人或个人,市区两级“一事一议”引进的重大科技人才项目、宁波市级亿元以上重点资助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核心成员等特殊人才的安置,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具体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入申购人才公寓对象:
(一)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预购商品住宅;
(二)3年内在宁波市内曾有过商品住宅,但已发生交易、析产等产权变化;
(三)3年内因拆迁已领取货币补偿款的;
(四)夫妻一方已在宁波市内购买住宅用地的。
第八条 人才公寓销售定价原则上比照周边(或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具体由区人才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区发改局、区房管中心提出,报区政府确定后组织实施。人才公寓按学历或职称等情况给予相应价格优惠:
(一)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人才,给予购房款总额15%,最高12万元总价优惠。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人才,给予购房款总额35%,最高28万元总价优惠。
(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职称人才,给予购房款总额55%,最高55万元总价优惠。
(四)夫妻双方均符合购房条件的,限购一套,其优惠标准按夫妻双方中较高一档享受。
(五)特殊人才安置时,其优惠标准可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六)博士研究生学位人员或正高职称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可上浮50%。
第九条 申购人才公寓的各类人才必须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请。凡符合人才公寓申购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填写《购买人才公寓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婚姻状况证明;
3、在奉化实际工作年限证明、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工资发放清单、个税缴纳清单、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证明;
4、与用人单位续签5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5、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技能证书;
6、优先购房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上述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核实汇总、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所在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用人单位统一报区人力社保局。
(二)资格审核。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区房管中心、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
(三)审议公示。区人力社保局将申购情况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将审议通过的申购人员情况在本区新闻媒体、人力社保部门网站、申购人所在单位等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确定对象。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公示情况,开具《人才公寓准购通知书》。若房源少于申购数的,原则上按人才学历、职称及其他层次高低,通过摇号确定选房对象。
(五)摇号选房。通过摇号确定选房次序,然后与区房管部门或指定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房子的视作放弃处理。
(六)办理购房。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指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房款或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作放弃购房处理。
(七)产权登记。购房合同中附注上市转让和使用管理限制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加注“奉化区人才公寓,五年内不得转让”字样。人才在取得加注“奉化区人才公寓,五年内不得转让”字样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后在奉化区服务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该注明内容未撤销,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前,享受购房优惠的人才不得以买卖、赠予、抵押(除购房按揭外)等方式处置该住房。达到该年限后,由人才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附社保、工资、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向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变更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条 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申购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凡出现以下违约或违规情形的,将作相应处理:
(一)对已选好房子,但无正当理由放弃的,终止其3年内再次申购人才公寓及申请人才购房补助资格。
(二)购买人才公寓的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转让住房,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以提前转让。非特殊原因,在不动产权属证书加注“奉化区人才公寓,五年内不得转让”字样后未满五年服务期离开奉化的,由区房管中心按原购买价格回购(税费各自承担),若原购买价格高于现市场价,则按现市场价计算,装修费用不予补偿,并且今后不再受理该申请人购买人才公寓的要求。
(三)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人才公寓安置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个人的申购资格,由区房管中心收回已购人才公寓。对已出售的人才公寓,区房管中心将按规定进行追索。
(四)对在人才公寓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审核不严的企业,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各级审核、审批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非事业身份人员(不含国有企业、金融以及邮政、电信等垂直管理企业人员)、来我区自主创业的人员和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中一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另外,在经费来源为自收自支的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研发、设计、规划、勘测、检测(检验)等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农林渔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农业、林业、渔业技术研究的高层次人才,经领导小组认定,也可列入申购范围。上述申请人需已全职在奉化区工作(在奉化区缴纳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人事档案关系在奉化区的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含技师,下同)及以上职称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含高级技师,下同)及以上职称,且要求专业与岗位对口,并在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三)年龄50周岁以下,其中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员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四)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并与聘用单位续签5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其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可不受户籍限制。
(五)申请人(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奉化区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宅前,在宁波市内无商品住宅或现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且在本区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含实物分房、政府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等)。
(六)申请人必须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近5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事业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对引进列入顶尖人才、国家或省重点人才计划专家、宁波“3315系列计划”团队带头人或个人、“凤麓英才”计划团队带头人或个人,市区两级“一事一议”引进的重大科技人才项目、宁波市级亿元以上重点资助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核心成员等特殊人才的安置,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具体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入申请人才购房补贴对象:
(一)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预购商品住宅;
(二)在奉化区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宅之前,3年内在宁波市内曾有过商品住宅,但已发生交易、析产等产权变化;
(三)3年内因拆迁已领取货币补偿款的;
(四)夫妻一方已在宁波市内购买住宅用地的。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人才于2019年3月10日之后在奉化区内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宅时,按照学历或职称等情况给予相应货币补贴:
(一)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人才,给予购房款(根据纳税房款计算)总额15%,最高10万元购房补贴。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人才,给予购房款(根据纳税房款计算)总额35%,最高25万元购房补贴。
(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职称人才,给予购房款(根据纳税房款计算)总额55%,最高50万元购房补贴。
(四)夫妻双方均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限补一套,其补贴额度按夫妻双方中较高一档享受。
(五)特殊人才安置时,其补贴额度控制标准可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六)博士研究生学位人员或正高职称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可上浮50%。
第十四条 申请人才购房补贴的各类人才必须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请。凡符合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填写《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婚姻状况证明;
3、在奉化区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工资发放清单、人事档案关系在奉证明、个税缴纳清单、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证明;
4、购房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购买商品住宅期房等原因暂无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需提供房管中心备案的房源信息情况);
5、与用人单位续签5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6、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技能证书(“凤麓金领”等企业“三领”人才需提供入选证书);
7、其他必要材料。
上述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核实汇总、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所在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用人单位统一报区人力社保局。
(二)资格审核。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区房管中心、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通过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时函告区房管中心、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系统信息备案。具体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即报即审。
(三)产权登记。审核通过的申请购房补贴人员由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购房合同中附注上市转让和使用管理限制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加注“奉化区人才住房,五年内不得转让”字样。若购房人员因购买商品住宅期房等原因暂无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情况,由区房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且出具《奉化区人才住房备案登记证明》。
(四)补贴发放。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区房管中心或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加注“奉化区人才住房,五年内不得转让”等内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奉化区人才住房备案登记证明》,向申请人发放人才购房补贴,一般每月采取集中发放一次。同时,区人力社保局将当月补助发放情况报区委人才办备案。
(五)上市交易。购买商品住宅现房的,人才在取得加注“奉化区人才住房,五年内不得转让”字样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且加注之后在奉化区服务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购买商品住宅期房的,在购房合同网签之日起在奉化区服务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该注明内容未撤销,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前,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不得以买卖、赠予、抵押(除购房按揭外)等方式处置该住房。达到该年限后,由人才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附社保、工资、个税等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向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变更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五条 人才购房补贴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申购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凡出现以下违约或违规情形的,将作相应处理:
(一)享受购房补助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转让该住房,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以提前转让。非特殊原因,购房商品住宅现房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加注“奉化区人才住房,五年内不得转让”字样后未满五年服务期离开奉化的,或购买商品住宅期房的,在购房合同备案后未满五年服务期离开奉化的,在房产交易时,由区人力社保局联合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用人单位督促当事人按服务年限比例退回相应购房补贴,人才未退还相应补贴的,房产不得上市交易。人才应退还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60月*实际服务月数),并且今后不再受理该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要求。
(二)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人才购房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社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追索收回补贴款项。
(三)对在人才购房补贴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审核不严的企业,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人才住房补贴的资格。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各级审核、审批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人才公共租赁房申租条件及管理
第十六条 申租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我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近2年内全职新引进的非事业身份人员(不含国有企业、金融以及邮政、电信等垂直管理企业人员),同时必须与聘用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含高级技师,下同)及以上职称人员;
(三)年龄50周岁以下,其中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员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四)申请人(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奉化区内无住房(包括私房和承租公房),且所在企业无集体宿舍等;
(五)原则上每家企业最多可申请5套;
(六)对引进列入顶尖人才、国家或省重点人才计划专家、宁波“3315系列计划”团队带头人或个人、“凤麓英才”计划团队带头人或个人,市区两级“一事一议”引进的重大科技人才项目、宁波市级亿元以上重点资助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核心成员等特殊人才可优先申租;
(七)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具体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人才公共租赁房租金原则上比照周边(或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租金价格确定,具体由区发改局会同区房管中心(或其他房屋管理单位)提出,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后组织实施。租金一般两年一定,具体租金优惠比例及优惠期限根据学历或职称等情况确定: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人才前三年分别按70%、50%、30%比例给予租金优惠,后三年分别按120%、150%、180%收取租金;
(二)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职称人才前三年分别按90%、70%、50%比例给予租金优惠,后三年分别按120%、150%、180%收取租金;
(三)夫妻双方均符合申租条件的,限租一套,其优惠政策按夫妻双方中较高一档享受。
第十八条 申请人才公共租赁房的各类人才及用人单位必须与区人力社保局及区房管中心或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请。凡符合人才公共租赁房申租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填写《人才公共租赁房申请表》,相关材料同人才公寓所需材料提供。
(二)资格审核。区人力社保局对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
(三)审议公示。区人力社保局将申购情况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将审议通过的申购人员情况在人力社保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办理租房。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公示情况,开具《人才公共租房租赁通知书》。申租人及用人单位与区房管部门或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房合同。租赁协议采取一年一签,若续租或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办理手续,累计租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若房源少于申租数的,原则上除优先申购对象外,其余人员通过摇号确定租赁对象。
第十九条 人才公共租赁房租赁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申购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凡出现以下违约或违规情形的,将取消其租房资格,且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单位和承租人应于15个工作日内退出该住房: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人才公共租赁房租赁资格的;
(二)承租单位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出奉化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四)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房租、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五)擅自将人才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六)承租人合同期满或在合同期内调离用人单位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八)损坏房屋,未在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
(九)不再符合申租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十)存在违反政策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租人,采用租金差额收取方式,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按租住人实际应付租金收取,一年一结。水电、燃气、物业费、车位租金等其他费用由租住个人承担,特殊规定除外。
第六章 人才租房补贴申请发放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条件同人才公共租赁房申租条件。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人才在奉化区内租赁住房时,按照学历或职称等情况给予相应货币补贴,补贴周期最长一般不超过36个月: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人才,每月给予实际租房款总额40%,最高600元租房补贴;
(二)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职称人才,每月给予实际租房款总额60%,最高1000元租房补贴;
(三)夫妻双方均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限补一套,其补贴额度按夫妻双方中较高一档享受。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才租房补贴的各类人才必须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请。凡符合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填写《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在奉化区内租住房屋的相关合同、租金票据等,其他材料同人才公寓申购所需提供材料。
(二)资格审核。区人力社保局对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
(三)审议公示。区人力社保局将申请人情况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后,将审议通过的申请人员情况在人力社保部门网站、申购人所在单位等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补贴发放。租房补贴实行“先租后补”,补贴款按年计算。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社保局于次年依据人才与用人单位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发放至人才个人帐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明确的住房保障方式部分不可重复享受。其中人才公寓申购和人才购房补贴不可重复享受;人才公共租赁房申租和人才租房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建立对人才公寓购买、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人才租赁房住房使用情况及婚姻情况、在岗情况的年审制度。若用人单位不按时提交年审材料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追回相关政策补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我区注册登记和纳税的企业;所指事业单位,不含在奉高校、宁波及以上相关垂直管理事业单位。
第二十七条 申购人才公寓的人才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房地产政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奉党办〔2018〕122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人才环境,切实解决人才住房保障问题,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我区创业创新,更好地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建设,加快推进人才强区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把业绩贡献作为解决人才住房保障问题的重要依据,按照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解决人才安居问题。
第三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人才住房保障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住房保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由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房管中心)、宁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化分中心、区发改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具体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区委人才办负责牵头制定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统筹实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区人力社保局具体承担人才住房保障办公室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公告发布、申请受理、资格审查、购房补贴及租房补贴的发放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人才住房建设、租赁、装修、补贴、管理等相关资金的保障监督等工作;区住建局(房管中心)主要负责人才公寓销售登记、人才购房补贴备案登记、相关人才公共租赁房配置管理等工作;宁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化分中心主要负责人才购房公积金贷款等工作;区发改局主要负责人才公寓及人才公共租赁房的出售出租价格管理等工作;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才住房情况核实、人才购房补贴备案登记等工作;区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业用人单位人才的资格初审及协助年审工作;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相关人才资格初审及协助年审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的申请受理、资格预审及协助年审等工作。
第二章 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方式
第四条 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人才公寓申购、人才公共租赁房申租、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四种。
人才公寓申购:指采取政府定房定价,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购,专门用于解决特定人才的政策性住房。具体视房源情况适时推出。
人才公共租赁房申租:指由政府建设或筹集,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人才,并限定租房面积和租赁价格的专项过渡性租赁住房。
人才购房补贴:指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奉化区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宅(含具有实际居住功能的商业性公寓,下同),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
人才租房补贴:指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奉化区租住市场房源,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和开发区统筹规划建设人才公共租赁房,解决本地、本园区的人才过渡性住房问题。新出让住宅用地视情按一定比例配建人才住房。
第三章 人才公寓申购条件及管理
第六条 申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非事业身份人员(不含国有企业、金融以及邮政、电信等垂直管理企业人员)、来我区自主创业的人员和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中一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另外,在经费来源为自收自支的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研发、设计、规划、勘测、检测(检验)等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农林渔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农业、林业、渔业技术研究的高层次人才,经领导小组认定,也可列入申购范围。上述申购人需已全职在奉化区工作(在奉化区缴纳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人事档案关系在奉化区的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含技师,下同)及以上职称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含高级技师,下同)及以上职称,且要求专业与岗位对口,并在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三)年龄50周岁以下,其中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员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四)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并与聘用单位续签5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其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可不受户籍限制。
(五)申请人(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波市内无商品住宅或现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且在本区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含实物分房、政府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等)。
(六)申请人必须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近5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事业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对引进列入顶尖人才、国家或省重点人才计划专家、宁波“3315系列计划”团队带头人或个人、“凤麓英才”计划团队带头人或个人,市区两级“一事一议”引进的重大科技人才项目、宁波市级亿元以上重点资助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核心成员等特殊人才的安置,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具体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入申购人才公寓对象:
(一)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预购商品住宅;
(二)3年内在宁波市内曾有过商品住宅,但已发生交易、析产等产权变化;
(三)3年内因拆迁已领取货币补偿款的;
(四)夫妻一方已在宁波市内购买住宅用地的。
第八条 人才公寓销售定价原则上比照周边(或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具体由区人才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区发改局、区房管中心提出,报区政府确定后组织实施。人才公寓按学历或职称等情况给予相应价格优惠:
(一)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人才,给予购房款总额15%,最高12万元总价优惠。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人才,给予购房款总额35%,最高28万元总价优惠。
(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职称人才,给予购房款总额55%,最高55万元总价优惠。
(四)夫妻双方均符合购房条件的,限购一套,其优惠标准按夫妻双方中较高一档享受。
(五)特殊人才安置时,其优惠标准可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六)博士研究生学位人员或正高职称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可上浮50%。
第九条 申购人才公寓的各类人才必须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请。凡符合人才公寓申购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填写《购买人才公寓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婚姻状况证明;
3、在奉化实际工作年限证明、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工资发放清单、个税缴纳清单、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证明;
4、与用人单位续签5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5、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技能证书;
6、优先购房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上述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核实汇总、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所在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用人单位统一报区人力社保局。
(二)资格审核。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区房管中心、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
(三)审议公示。区人力社保局将申购情况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将审议通过的申购人员情况在本区新闻媒体、人力社保部门网站、申购人所在单位等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确定对象。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公示情况,开具《人才公寓准购通知书》。若房源少于申购数的,原则上按人才学历、职称及其他层次高低,通过摇号确定选房对象。
(五)摇号选房。通过摇号确定选房次序,然后与区房管部门或指定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房子的视作放弃处理。
(六)办理购房。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指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房款或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作放弃购房处理。
(七)产权登记。购房合同中附注上市转让和使用管理限制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加注“奉化区人才公寓,五年内不得转让”字样。人才在取得加注“奉化区人才公寓,五年内不得转让”字样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后在奉化区服务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该注明内容未撤销,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前,享受购房优惠的人才不得以买卖、赠予、抵押(除购房按揭外)等方式处置该住房。达到该年限后,由人才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附社保、工资、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向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变更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条 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申购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凡出现以下违约或违规情形的,将作相应处理:
(一)对已选好房子,但无正当理由放弃的,终止其3年内再次申购人才公寓及申请人才购房补助资格。
(二)购买人才公寓的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转让住房,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以提前转让。非特殊原因,在不动产权属证书加注“奉化区人才公寓,五年内不得转让”字样后未满五年服务期离开奉化的,由区房管中心按原购买价格回购(税费各自承担),若原购买价格高于现市场价,则按现市场价计算,装修费用不予补偿,并且今后不再受理该申请人购买人才公寓的要求。
(三)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人才公寓安置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个人的申购资格,由区房管中心收回已购人才公寓。对已出售的人才公寓,区房管中心将按规定进行追索。
(四)对在人才公寓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审核不严的企业,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各级审核、审批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非事业身份人员(不含国有企业、金融以及邮政、电信等垂直管理企业人员)、来我区自主创业的人员和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中一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另外,在经费来源为自收自支的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研发、设计、规划、勘测、检测(检验)等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农林渔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农业、林业、渔业技术研究的高层次人才,经领导小组认定,也可列入申购范围。上述申请人需已全职在奉化区工作(在奉化区缴纳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人事档案关系在奉化区的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含技师,下同)及以上职称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含高级技师,下同)及以上职称,且要求专业与岗位对口,并在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三)年龄50周岁以下,其中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员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四)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并与聘用单位续签5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其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可不受户籍限制。
(五)申请人(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奉化区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宅前,在宁波市内无商品住宅或现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且在本区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含实物分房、政府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等)。
(六)申请人必须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近5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事业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对引进列入顶尖人才、国家或省重点人才计划专家、宁波“3315系列计划”团队带头人或个人、“凤麓英才”计划团队带头人或个人,市区两级“一事一议”引进的重大科技人才项目、宁波市级亿元以上重点资助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核心成员等特殊人才的安置,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具体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入申请人才购房补贴对象:
(一)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预购商品住宅;
(二)在奉化区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宅之前,3年内在宁波市内曾有过商品住宅,但已发生交易、析产等产权变化;
(三)3年内因拆迁已领取货币补偿款的;
(四)夫妻一方已在宁波市内购买住宅用地的。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人才于2019年3月10日之后在奉化区内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宅时,按照学历或职称等情况给予相应货币补贴:
(一)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人才,给予购房款(根据纳税房款计算)总额15%,最高10万元购房补贴。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人才,给予购房款(根据纳税房款计算)总额35%,最高25万元购房补贴。
(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职称人才,给予购房款(根据纳税房款计算)总额55%,最高50万元购房补贴。
(四)夫妻双方均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限补一套,其补贴额度按夫妻双方中较高一档享受。
(五)特殊人才安置时,其补贴额度控制标准可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六)博士研究生学位人员或正高职称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可上浮50%。
第十四条 申请人才购房补贴的各类人才必须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请。凡符合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填写《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婚姻状况证明;
3、在奉化区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工资发放清单、人事档案关系在奉证明、个税缴纳清单、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证明;
4、购房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购买商品住宅期房等原因暂无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需提供房管中心备案的房源信息情况);
5、与用人单位续签5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6、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技能证书(“凤麓金领”等企业“三领”人才需提供入选证书);
7、其他必要材料。
上述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核实汇总、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所在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用人单位统一报区人力社保局。
(二)资格审核。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区房管中心、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通过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时函告区房管中心、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系统信息备案。具体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即报即审。
(三)产权登记。审核通过的申请购房补贴人员由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购房合同中附注上市转让和使用管理限制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加注“奉化区人才住房,五年内不得转让”字样。若购房人员因购买商品住宅期房等原因暂无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情况,由区房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且出具《奉化区人才住房备案登记证明》。
(四)补贴发放。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区房管中心或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加注“奉化区人才住房,五年内不得转让”等内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奉化区人才住房备案登记证明》,向申请人发放人才购房补贴,一般每月采取集中发放一次。同时,区人力社保局将当月补助发放情况报区委人才办备案。
(五)上市交易。购买商品住宅现房的,人才在取得加注“奉化区人才住房,五年内不得转让”字样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且加注之后在奉化区服务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购买商品住宅期房的,在购房合同网签之日起在奉化区服务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该注明内容未撤销,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前,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不得以买卖、赠予、抵押(除购房按揭外)等方式处置该住房。达到该年限后,由人才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附社保、工资、个税等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向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变更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五条 人才购房补贴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申购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凡出现以下违约或违规情形的,将作相应处理:
(一)享受购房补助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转让该住房,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以提前转让。非特殊原因,购房商品住宅现房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加注“奉化区人才住房,五年内不得转让”字样后未满五年服务期离开奉化的,或购买商品住宅期房的,在购房合同备案后未满五年服务期离开奉化的,在房产交易时,由区人力社保局联合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用人单位督促当事人按服务年限比例退回相应购房补贴,人才未退还相应补贴的,房产不得上市交易。人才应退还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60月*实际服务月数),并且今后不再受理该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要求。
(二)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人才购房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社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追索收回补贴款项。
(三)对在人才购房补贴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审核不严的企业,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人才住房补贴的资格。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各级审核、审批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人才公共租赁房申租条件及管理
第十六条 申租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我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近2年内全职新引进的非事业身份人员(不含国有企业、金融以及邮政、电信等垂直管理企业人员),同时必须与聘用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含高级技师,下同)及以上职称人员;
(三)年龄50周岁以下,其中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员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四)申请人(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奉化区内无住房(包括私房和承租公房),且所在企业无集体宿舍等;
(五)原则上每家企业最多可申请5套;
(六)对引进列入顶尖人才、国家或省重点人才计划专家、宁波“3315系列计划”团队带头人或个人、“凤麓英才”计划团队带头人或个人,市区两级“一事一议”引进的重大科技人才项目、宁波市级亿元以上重点资助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核心成员等特殊人才可优先申租;
(七)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具体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人才公共租赁房租金原则上比照周边(或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租金价格确定,具体由区发改局会同区房管中心(或其他房屋管理单位)提出,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后组织实施。租金一般两年一定,具体租金优惠比例及优惠期限根据学历或职称等情况确定: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人才前三年分别按70%、50%、30%比例给予租金优惠,后三年分别按120%、150%、180%收取租金;
(二)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职称人才前三年分别按90%、70%、50%比例给予租金优惠,后三年分别按120%、150%、180%收取租金;
(三)夫妻双方均符合申租条件的,限租一套,其优惠政策按夫妻双方中较高一档享受。
第十八条 申请人才公共租赁房的各类人才及用人单位必须与区人力社保局及区房管中心或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请。凡符合人才公共租赁房申租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填写《人才公共租赁房申请表》,相关材料同人才公寓所需材料提供。
(二)资格审核。区人力社保局对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
(三)审议公示。区人力社保局将申购情况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将审议通过的申购人员情况在人力社保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办理租房。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公示情况,开具《人才公共租房租赁通知书》。申租人及用人单位与区房管部门或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房合同。租赁协议采取一年一签,若续租或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办理手续,累计租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若房源少于申租数的,原则上除优先申购对象外,其余人员通过摇号确定租赁对象。
第十九条 人才公共租赁房租赁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申购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凡出现以下违约或违规情形的,将取消其租房资格,且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单位和承租人应于15个工作日内退出该住房: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人才公共租赁房租赁资格的;
(二)承租单位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出奉化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四)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房租、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五)擅自将人才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六)承租人合同期满或在合同期内调离用人单位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八)损坏房屋,未在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
(九)不再符合申租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十)存在违反政策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租人,采用租金差额收取方式,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按租住人实际应付租金收取,一年一结。水电、燃气、物业费、车位租金等其他费用由租住个人承担,特殊规定除外。
第六章 人才租房补贴申请发放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条件同人才公共租赁房申租条件。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人才在奉化区内租赁住房时,按照学历或职称等情况给予相应货币补贴,补贴周期最长一般不超过36个月: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人才,每月给予实际租房款总额40%,最高600元租房补贴;
(二)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职称人才,每月给予实际租房款总额60%,最高1000元租房补贴;
(三)夫妻双方均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限补一套,其补贴额度按夫妻双方中较高一档享受。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才租房补贴的各类人才必须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请。凡符合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填写《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在奉化区内租住房屋的相关合同、租金票据等,其他材料同人才公寓申购所需提供材料。
(二)资格审核。区人力社保局对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
(三)审议公示。区人力社保局将申请人情况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后,将审议通过的申请人员情况在人力社保部门网站、申购人所在单位等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补贴发放。租房补贴实行“先租后补”,补贴款按年计算。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社保局于次年依据人才与用人单位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发放至人才个人帐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明确的住房保障方式部分不可重复享受。其中人才公寓申购和人才购房补贴不可重复享受;人才公共租赁房申租和人才租房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建立对人才公寓购买、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人才租赁房住房使用情况及婚姻情况、在岗情况的年审制度。若用人单位不按时提交年审材料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追回相关政策补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我区注册登记和纳税的企业;所指事业单位,不含在奉高校、宁波及以上相关垂直管理事业单位。
第二十七条 申购人才公寓的人才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房地产政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奉党办〔2018〕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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