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贴息对象、范围和实施时限
(一)贴息申报对象
1.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农业龙头企业的贴息范围仅限于农产品原料收购、农资(饲料)购买、母猪仔猪购买、种子种苗购买。收购农产品且不作为加工原料的市场流通型农业龙头企业、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类农业龙头企业不予贴息。
2.宁波市区域内种猪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3.宁波市区域内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加工、农业生产服务业、农产品电商等领域创业大学生、返乡创业退役军人、市级以上农村双创大赛获奖者等。创业大学生要求拥有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博士毕业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贴息范围
向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抽蓄水灌溉、田间水利、田间作业道)、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农机购置、农资(饲料)购买、母猪仔猪购买、种子种苗购买及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相关农业经营活动贷款的利息。以下情况不予贴息:
1.申报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与上述规定不符的;
2.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3.贷款用于投资股权、理财产品或其他套利活动的;
4.同笔贷款项目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财政贴息的;对经营主体将银行贷款资金用于“转贷”的贷款,不予贴息。
5.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6.年度贴息期限内贷款利息实际支出低于1万元的。
7.农业龙头企业在贴息期限内已享受过(以企业实际收到补助为准)以设施建设投入额为计算依据的财政补贴的。
减免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费用。对符合贴息条件并通过宁波市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宁波市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给予担保费50%减免优惠。其中,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种养基地在本市的粮棉油生产、种猪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猪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宁波市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给予担保费全额减免。
(三)实施时限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贴息标准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按2020年12月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比例贴息,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的50%比例贴息。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按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3%进行贴息。单家经营主体市级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不同经营主体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若年度需贴息的资金总量超过年初预算,则贴息率和贴息最高限额按比例下浮。
二、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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