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 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20〕26号)、《宁波市奉化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奉党办〔2021〕37号),推进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布局建设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2022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通知》,为做好我区2022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1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已建有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
(五)能保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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