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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将优化申报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完善服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时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一年(指满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19-2021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21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2021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2021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2021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1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个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认定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附件1)准备申报材料。为便于企业自我评价,我市预申报端口继续开放,企业可模拟专家打分,便于后续补齐短板、精准辅导,详见市科技局官网2021年12月21日《关于开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网上填报

1.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网),实名认证完成后,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高企认定系统。〔企业登录账号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账号密码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一致),凡是之前在科技部火炬中心注册过的企业用户(包括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等)可以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直接登录。无账号企业需先注册。〕已更名企业需先完成系统内企业名称变更再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自今年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事项》(附件2)。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进入国网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3.企业按照国网提示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选择对应的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点击“提交”(请勿选择提交至“宁波市”),然后下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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