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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奉经信〔2021〕49号

朗读

局属各科室:

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10月29日

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依据和程序等信息,事中公示执法证件、事由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事后公开执法机关、对象和决定等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所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由局办公室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业务科室负责实施,局办公室配合。行政执法事项由承办科室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

二、行政执法公示

第七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和奉化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开展行政执法公示,相关职能科室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执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维护工作。

第八条  落实行政执法事前公开,行政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

第十条  强化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应当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建立执法决定信息更新机制,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可适当缩短公示时间,但不得少于1年。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相关职能科室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科室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及分类数据报送局办公室。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  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要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四条  文字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执等。执法文书参考格式文本及制作指引。

第十五条  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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