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民办中小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甬教政〔2018〕25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民办中小学、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0年5月31日前经区教育局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在区民政局登记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我区民办中小学、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均需参加年检(转登机构按历史办学期限计算)。
二、年检内容
依据《宁波市奉化区民办中小学年检指导标准(修改)》《宁波市奉化区民办培训机构年检指导标准(修改)》,从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办学效益以及校园安全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一)遵守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的情况,切实规范办学、招生、教学、收费等情况。
(二)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情况。办学条件,包括举办者资格、学校决策机构、教学条件相应达标情况,校长及内部组织机构、教职员工的聘任、办学规模、办学经费保障等情况。
(三)内部管理方面。
1.依法建立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特别是学校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2.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4.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及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5.保证金或风险防控综合保险缴纳情况,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执行情况。
6.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情况及收退费情况。
(四)办学质量情况,包括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服务意识等情况。
三、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情况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其年检结论将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一)未经同意,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
(二)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三)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五)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八)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九)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未按规定缴纳风险防控综合保险、保证金(二选一)的;
(十一)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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