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医〔2017〕2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补充如下意见:
一、新增9项检验项目价格,按不超过省级公立医院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二、调整完善5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各医院等级执行(详见附件2)。
三、医保部门按规定将新增、完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纳入医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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