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再生水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再生水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国办发〔2004〕36 号)和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再生水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甬价管〔20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奉化区实际,现就再生水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生水又称中水,是指城市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
规定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主要适用于工业生产、灌溉、洗涤、环卫、绿化、造景以及城市建设等方面。
二、再生水价格是城市供水价格的组成部分。根据供水管网的属性,再生水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属于公共管网供水的,再生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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