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政府于2007年提出全面实行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积极运用价格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47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污水处理制度的通知》(浙价资[2010]330号)和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奉化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奉政发[2011]180号)文件,决定调整我市城区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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