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奉化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奉化市2014年度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附二:《奉化市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申报表》
奉化市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奉化市财政局
奉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奉化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文化强市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规范和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13〕21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奉化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滚动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专项管理、注重效益、公正透明、择优扶持”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部门审核、综合会审、结果公示、集中拨付、绩效评估”管理模式。
第四条 市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扶持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是符合《奉化市加快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所明确的资金扶持方向,在本市注册和纳税,承诺在我市经营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申报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或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相关部门年度审核或税务申报的;
(四)在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扶持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
(六)违法经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受扶持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的方式进行扶持,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家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对同一企业和个人或文化产品获得多项奖励(补助)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补助),同一奖项从低等次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或补助差额部分。对同时又符合本市其他产业政策奖励或补助条件的,以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或补助。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三)其他材料。
第九条 每年专项资金申报时间为次年第一季度,由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联合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申报所需材料和要求。
第十条 专项资金报批程序为:
(一)企业申报:根据《奉化市加快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
(二)部门审核。申报结束后,由市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进行合规性初步审核和现场考察,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综合会审。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会审,初步确定专项资金扶持名单,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结果公示。对确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名单,通过奉化文体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列入当年支出安排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完成资金拨付。
(六)绩效评估。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进行自评,市财政局在项目单位自评基础上进行绩效综合评价。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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