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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规范行政审批九项制度的通知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现将修改完善后的规范行政审批九项制度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中有问题和建议及要求,请向局办公室反馈。

 

奉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快捷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第四条 管理部门授权局行政审批科,集中办理文化、体育行政许可事务。

  第五条 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受理审查

  第六条 管理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七条 管理部门应在办公场所或通过网络等媒体公示、公开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管理部门应说明、

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九条 管理部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还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中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允许申请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管理部门需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需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上报上级机关。

  第三章 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期限内决定的,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但必须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对需听证、鉴定、评估(审)的所需时间不在期限内,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管理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应制作批准文书送达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或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批准,但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径。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准予行政许可,需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七条 管理部门准予、撤销、注销、变更、撤回行政许可的,应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应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延续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延续手续。行政许可事项有重大变更,需重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的管理部门或上级管理部门,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并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管理部门应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书面通知被许可人:

  (一)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依照前款规定,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管理部门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文书样式、许可证件样式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行政许可文书、许可证件在使用时按上级要求统一编号,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或管理部门印章及注明日期。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对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以及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化(体育)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文化、体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文化、体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文化、体育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对文化、体育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对违法的行为予以纠正的行为过程。

  第四条 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采取教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法,同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合法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个案调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回访等方式,进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

  (二)依法查阅或要求被许可人提供有关材料;

  (三)要求被许可人就从事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 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巡查制度。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条 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管理范围内被许可人的基本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完整地建立被许可人的信用档案。

  第八条 被许可人违法从事文化、体育行政许可事项,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作出,并抄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举报件及时进行登记和编号;

  (二)经核实,属于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在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机关;无法转送的,应记录在案;

  (三)举报件处理完毕,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举报材料与处理结果存档备查。

  第十条 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上级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发现实施文化、体育行政许可不当或违法的,应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奉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审批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提高行政审批办理效率,做好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的要求,促进行政审批科与局属各科室的配合,使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紧密结合。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局属各科室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违法违纪。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热情服务,以诚相待,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耐心解释,文明用语。公布服务范围,公开服务程序,实行服务承诺。

  第四条 严格按照服务承诺制度办事,诚信服务,建立文明窗口体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局主要领导对本局的行政审批行为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行政审批人员应按局《关于明确市行政服务中心文化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进行行政许可审批,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并按以下要求操作:

  (一)对申办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人;

  (三)及时向申报人告知办理结果。若申报人对办理的结果提出异议,应如实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行政审批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予党政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一)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在审批过程中,接受申报人贿赂的;

  (三)违法违规审批,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行政审批科要将审批的结果,及时上传至省文化市场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系统。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以促进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九条 局分管领导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反馈行政审批的办件质量,提出建议和要求,促进行政审批工作更加优质高效。

  第十条 局文化市场管理科和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后的监管,根据审批的内容和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局行政审批科反馈。

行政许可审查与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许可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现场调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鉴定、考试、考核等方式。

  第三条 行政许可审查步骤可以包括行政事项受理窗口初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等。

  涉及文化、体育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应事先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或论证。

  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前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四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核实中应进行记录,注明核实时间,并由核实人员签字。

  第五条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应书面告知或在本局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六条 承办机构可要求利害关系人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也可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经过应有记录,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理由、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由各方签字。

  第七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八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写明申请人或单位名称、许可事项、许可决定有效期、许可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许可决定如附有条件和期限的,应在书面决定中明确。

  第九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或者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证件包括:

  (一)许可证或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条 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书面文书,并写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因申请人的原因,需延长审查行政许可的期限才能核定有关事实的;

  (二)涉及重大或复杂的事项;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办公的。

  第十二条 依法应先经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的行政许可,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不能办结的,经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但必须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依法需听证、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所需时间不在审查与决定期限内,但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取得的行政许可在有效期内;

  (二)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应写明原申请的事项、理由和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变更行政许可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变更后应根据情况收回、废止原核发的许可证件或在原许可证件上注明废止。

  第十六条 作出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需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可到奉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查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奉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听证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听证是指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活动。

  第三条 文化、体育听证范围: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体育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办公室负责本级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听证组织工作,协调听证工作人员实施听证。局行政审批科(以下简称审批科)负责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协助听证工作人员做好听证工作。

  第五条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依法回避;

  (三)保障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二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或记录员由听证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化、体育行政许可工作3年以上;

  (二)从事文化、体育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

  (三)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执业资格。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听证工作人员备用库。

  第七条 文化、体育办公室从符合条件的听证工作人员备用库中,以随机抽取或其他方式选出二至四人,经本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担任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文化、体育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近亲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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