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经区安委办同意,现将《奉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
2.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反馈单
3.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
宁波市奉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17日
奉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及时警示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奉化辖区内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涉及警示约谈提出的问题全面负责。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约谈: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条例,经有关部门提出后仍不整改的;
(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履行不力,致使非法违法行为持续存在,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列入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严重滞后的;
(四)自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3个月内尚未整改隐患和落实防范措施的;
(五)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发生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或一次性有3人以上确诊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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