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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宁波市安监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宁波市安监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甬安监管危〔2012〕4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领会,结合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情况,依法加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奉化市安监局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件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安监管危化〔2012〕154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安监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联动,健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通知》为契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部门、区域联动的烟花爆竹执法打非工作机制。通过强化信息互通、制定联合工作方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等措施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大、恶性事故或案件的发生。

  二、强化执法,认真细致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稳定危害巨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落实工作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将涉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犯罪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对应当依法立案的,公安部门要认真组织侦查立案,积极会同检察院、法院研究法律适用问题,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的守法意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特别是《通知》的宣传工作,要把执法工作和普法教育、惩治违法犯罪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通报典型案例,注重以案释法,宣传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适时在新闻媒体上对一些典型案例和专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专题报道,扩大社会影响,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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