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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奉化市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有序推进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工作,现将经过修订的《奉化市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奉化市安监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奉化市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全市安全和谐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委托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是指奉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委托机关),根据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组织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第四条受委托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依法设立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2名以上经省级安监部门和省级法制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和省行政执法证的正式在编人员;

  (三)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案所需的装备。

  第五条  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受委托组织的正式在编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取得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和省行政执法证;

  (三)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委托机关依法将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安全生产执法权限委托给受委托组织。

  (一)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实施部分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具体权限: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包括警告,并处罚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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