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奉化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制度》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奉化市安监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奉化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告知是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相关部门就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告知;承诺则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结合自身实际,就保证本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事项,向当地镇(街道)或市相关部门作出承诺,并在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以保障员工及周边公众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第四条告知承诺的内容为《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工作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安委办负责统一组织、督促、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各镇(街道)全面负责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告知承诺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相关部门按照《奉化市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奉政发〔2009〕20号)的要求,负责本系统及牵头行业(领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告知承诺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安全生产告知承诺采取书面形式,告知书和承诺书的基本样式可参照附件。各镇(街道)、市相关部门也可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进行个性化设计,但必须保留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同时,按照“谁告知、谁负责”的要求,做好告知书的发放和承诺书的签署、催交等工作。
(一)各镇(街道)、市相关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宣传、上门走访、召开会议、工商年检以及开展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向辖区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告知,并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告知书》逐一发放到各单位。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签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形式,向当地镇(街道)或市相关部门作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的承诺。
(三)生产经营单位向镇(街道)或市相关部门作出安全生产承诺后,可通过张贴公告、会议承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向本单位员工作出安全生产承诺。
第九条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工作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中途新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补办;承诺书必须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当地镇(街道)或市相关部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保留承诺书及相关的会议记录、音像资料等备查。
第十一条各镇(街道)、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作出安全生产承诺及履行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作出承诺、不切实履行承诺导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二条各镇(街道)、市相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承诺及履行情况和相关标准,可组织对所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告知书(参考件)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参考件)
附件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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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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