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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局(办)、东钱湖镇:

    现将《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望结合自身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3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设施功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及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以专业化、市场化、智能化为导向,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考核办法,并承担行业监管工作。东钱湖镇政府作为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对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接收及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承担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污水管网设施养护单位)维护管理工作的选择、监管及考核工作,同时承担污水设施运行维护时涉及的政策处理等工作,需要时,城市管理部门共同参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区级主干管连接行政村(部分自然村)的污水管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村民房屋建筑外墙(围墙)外的接户管到污水收集管网或终端处理设施,外墙(围墙)内污水设施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第四条 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列入区、镇二级财政预算,其中区级财政承担60%,镇级财政承担40%,列入区镇财政年度财政体制结算。

第二章 竣工验收与移交接管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完工后,镇政府应当组织竣工测绘、内窥检查或联动调试等工作,满足设计使用功能后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城管部门参与指导。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东钱湖镇政府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相关资料,移交东钱湖镇城镇建设办公室。

  第七条 具备接管条件的设施,应当移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信息资料:处理终端工艺模式、处理规模、设计出水水质、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接入农户花名册、化粪池改造花名册、主、支管长度、各类检查井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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