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局(办)、东钱湖镇,东投公司,文旅公司: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管理规定》已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关于
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5〕28号)、《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41号),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以下简称征拆)工作,健全房屋征拆迁制度,严肃征拆政策的执行,营造更加良好的征拆工作氛围,结合我区征拆工作实际,现就规范房屋征拆工作提出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规范征拆计划的制定与变更工作
进一步加强征拆工作的计划性和可控性,根据开发建设的总体安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安排征拆计划。对涉及房屋征拆的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单位应在每年11月份安排下年度工作计划时向区征收办同步报备征拆计划。报备内容应包含项目用地红线、所涉建筑物的性质类型、面积、所有权人的初步调查情况和资金来源说明。土地收储项目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建设活动实施单位,新农村改造项目、旧城区改建(包括危旧房改造)、模拟征拆(收购)项目东钱湖镇政府作为建设活动实施单位。
区征收办对报备的征拆计划梳理汇总,会同征拆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单位和东钱湖镇政府现场踏勘,拟定征拆红线范围,建设活动实施单位提供征拆红线图,东钱湖镇政府根据拟定的征拆红线范围调查征拆量。区征收办根据调查的数量,做好征拆成本预算和征拆安置平衡分析,拟订征拆计划,并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如因建设计划变更等原因中途需对征拆计划作调整的,建设活动实施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由区征收办提出征拆计划调整方案,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未列入年度征拆计划的项目或未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调整通过的征拆项目,不得启动或终止征拆行为。
城镇危房提前拆迁由区征拆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进一步规范征拆实施阶段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东钱湖镇政府要严格按照管委会的部署和要求,既要高质高效地按期完成任务,又要坚持推进征拆行为规范化建设,在具体操作中,要认真把握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1.征拆实施方案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方案、征收红线图由区征收办会同征收实施单位草拟,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实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拆迁实施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实施单位草拟,经区征收办审查,由拆迁人报国土资源分局审核,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实施;因公益建设、农村村庄整理、土地整理等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及自愿征拆项目(政策性收购、新农村拆迁等)实施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由征拆实施单位草拟,经区征收办审查,由东钱湖镇政府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2.被征拆房屋确权留证与权证处理。被征拆房屋应认真做好确权留证工作,全面调查原始档案(土地证、房产证及其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对被征拆房屋建筑面积需要测绘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组织现场测绘,出具测绘报告,必要时可经公证机关现场公证。未登记建筑由征拆实施单位进行基本情况调查后,由区征收办召集土地、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区未登记建筑可安置面积认定细则》另行制定。确定为可补偿安置的,应保留所有的调查认定依据和调查记录。可补偿安置面积确定后,由实施单位编制分户清单,报区征收办备案。征拆协议签订后,征拆实施单位应将原始权证收回,并办理好书面委托注销手续,在项目征拆结束后,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证注销工作。
3.严格执行征拆红线范围和分户政策。加强附带红线外房屋签约控制,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外房屋一律不得附带征拆。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人以同一户名(包括夫妻双方和18周岁以下子女)在拆迁红线范围外另有房屋的,除要求附带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的以外,原则上不予附带拆迁;情况特殊的,由拆迁实施单位报征拆联席会议同意后方可实施。严格按《关于印发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规定的通知》(甬东旅政发〔2007〕26号)、《关于印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低限安置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东旅政发〔2008〕75号)规定,做好户的认定工作,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一律不得分户。
4.认真做好征拆材料送达和协商记录。加强对征拆材料送达程序和取证的规范性,对应送达给被征拆人的相关材料,如分户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决定、裁决书等,必须按送达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必要时可公证送达。在征拆协商过程中,征拆实施单位应及时认真记录双方的意见,经双方签字确认(被征拆人不愿签字的,应有二名以上见证人签字确认),形成有效的协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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