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局(办)、东钱湖镇政府,区属国有企业:
为切实加强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完善企业财务监管工作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理财,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甬国资发〔2014〕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并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21日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完善财务监管体系
第一条管委会、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以及各级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企业”),出资企业和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管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结合业务需要设立财务会计机构,建立内审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财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条出资企业应推进财务管理一体化建设,加强对子企业财务会计的监管。子企业财会负责人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出资企业财会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各级子企业财会负责人任免应报出资企业批准。出资企业财会机构负责人及子企业财会负责人任免情况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备案。
第三条出资企业财会机构负责人及子企业财会负责人应根据企业特点,加强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的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负责日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编审企业财务预决算,审核资金支付和财务报告,定期向本企业和派出企业报告财务状况和重大财务事项,必要时可直接向区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反映重大事项。政府投融资业务由政府委派会计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出资企业应按规定设置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对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财会机构人员不得兼任审计。
第二章夯实财务基础工作
第五条出资企业以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应统一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备案。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收入和成本确认、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条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方法、各级政府补助款项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职工薪酬和福利费管理,以及合并会计报表条件和范围等。
第六条出资企业应定期向区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国资办)报送财务报告(包括财务快报和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年度终了,区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与经营预算相配套的财务预算体系,预算范围一般与报表合并范围保持一致,预算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目标和国资监管要求,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投资、履职待遇、工资等。其中: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应予以企业内部公开,待条件成熟再对外公开。
第八条企业应积极实施财务信息化管理系统,拓展财务信息化应用领域,提升财务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加强资金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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